中国等级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厅局级正职位:、、市主任、市政协、省级下属单位;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等。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总理:一级;
2.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行政级别分,省(直辖市),地区(市),县(县级市)乡。
一级:
二级:国家
三级:总理
四级:副、副总理、国务委员
五级:
六级:、、省政协,直辖市、、市政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