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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案涉案资金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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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比公、检、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无论是哪个机关进行处理,赃款赃物的归属去向只能有三种情况存在:

1、赃款赃物随案移送至,由其判决处理。

2、审结的案件赃款赃物通过财政部门上缴国库。公、检、法三机关之所以对移送有争议,恰恰是由这部分财物所引起的。

3、依法退还被害法人或者被害自然人。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犯罪案件中赃款赃物的移送、处理应当依据诉讼的需要和实际的需要,区别对待:对于那些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特定物的赃款赃物,以原物随案移送为最好,以确保审判时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其他的无法移送或没有移送必要的赃款赃物,可以采用照片、清单形式随卷移送。

一、集资诈骗

(一)定义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的解释,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二)具体表现

(1)携带集资款逃跑;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二、集资诈骗涉案资金由哪个部门负责追缴(经侦大队)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管辖下列案件: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第140条—14。

(2)走私案,《刑法》第151条—155条。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刑法第15—169条(其中第163条第3款规定的案件由管辖)。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刑法》第170条—191条(其中第183条第2款、第184条第2款、第185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由管辖)。

(5)金融诈骗案,《刑法》第192条—19。

(6)危害税收征管案,《刑法》第201条—209条。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第213条—219条。

(8)扰乱市场秩序案,《刑法》第221条—230条。

(9)侵犯财产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职务侵占案和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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