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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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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情形的离婚案件不予受理: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未征得军人的同意,且军人没有重大过错的;

2、妻子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半年内,男方无法定事由而提出离婚的;

3、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提起离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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