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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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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事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法律关系,因此,男女双方不应当写离婚协议,而是写解除同居关系协议。

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遗失了结婚证,那么离婚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简单来说,就是约定子女归谁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方式、地点和时间,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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