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案由:(写明是何种纠纷)
诉讼请求: (写明请求的具体内容)
事实和理由: (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具体经过、原因及有关法律依据)
此 致_____人民
具状人:___(手写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诉状副本__份。 证据材料__份。(如有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
注:1、本起诉状适用于自然人之间起诉用。2、原告应向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提供复印件,以便调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