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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列管的是非军事系统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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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都是属于非常危险的一种物品,对于普通的自然人来说是不能够随意地拥有支和弹药,当然了,我们法律当中也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存在非法邮寄支的,将会构成相应的 非法邮寄支罪 。

法律客观: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要把非法持有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证件的行为,由机关扣留其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2)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弹药罪与私藏支、弹药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支、弹药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私自藏匿支、弹药的行为。前者行为是公开的方式,后者行为则是秘密的方式。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证件而持有、携带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支的行为。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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