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租赁物归还时,需要注意遵守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并且保持租赁物的原状。如有损坏或丢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需要注意是否需要进行清洁、维修等工作。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租赁物归还时,应当遵守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条款。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不得滞延。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租赁物。4.《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七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物的损坏或丢失承担赔偿责任。5.《物权法》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保持租赁物的完好和原状,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损毁租赁物。总之,在归还租赁物时,需要遵守合同规定,保持原状,如有损坏或丢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出租人要求按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承租人不同意时的解决方法:1.如果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不同意出租人按原租赁合同的条件续租,而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出租人也有道义帮助找房。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2.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的,一般不允许,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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